本公司与×××新材料公司的著作权属、侵权案,经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23年2月22日、4月14日公开审理,最终于5月31日作出判决,×××新材料公司的侵权事实成立,本公司胜诉。附图是侵权图片,现已加水印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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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公司与×××新材料公司的著作权属、侵权案,经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23年2月22日、4月14日公开审理,最终于5月31日作出判决,×××新材料公司的侵权事实成立,本公司胜诉。附图是侵权图片,现已加水印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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